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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称房产属己,法院认定应过户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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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100人看过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唐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5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15105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192519588
案例展示: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代理强制执行、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曾服务过知名企业案件,如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建设工程案件、陕西有色的劳务工程案件、中大国际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台的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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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咸阳XX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与陕西XX公司发生纠纷。案外人张XX以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唐瑞律师于案件执行阶段介入,通过收集并质证相关证据,体现专业能力。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的执行异议请求,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案外人称房产属己,法院认定应过户给申请执行人

唐瑞律师熟悉执行异议案件的程序规则。当案外人张XX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唐瑞律师迅速行动。他深知举证期限的重要性,在紧张的时限内,指导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收集并整理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关键证据

与普通代理可能错失关键节点不同,唐瑞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抓住了案件的核心要点。他指出,本案生效判决判项明确是将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也载明执行标的是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因此本案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这一精准的判断,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在质证过程中,唐瑞律师对案外人张XX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案外人提供的《以房抵债协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案涉房产经检测为危房,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却用来抵偿高额债权,明显不符合常理,该以房抵债行为系双方的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张XX在法院以往的多次查封和执行中均未提出异议,直到申请执行人代新XX公司偿还西安XX的抵押贷款后才立即提出执行异议,此行为明显系被执行人新XX公司与张XX恶意串通而提起的虚假诉讼

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从接案到结案,唐瑞律师高效推进案件进程。本案从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委托唐瑞律师开始,到法院作出裁定,仅用了[X]天。在整个过程中,唐瑞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交书面材料[X]份,申请执行人仅需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据,其余程序均由唐瑞律师代为完成,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唐瑞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他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高效回款,解决了胜诉难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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