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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指控改判逃税罪,嫌疑人权益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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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090人看过
偷税漏税专业律师 卓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220201119259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308927912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卓玛律师,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从业已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侵权纠纷领域案件,办理大量案件具备非常丰富的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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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区检察院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称其在无实际业务往来下让多家公司开票并抵扣税额。卓玛律师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后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最终改判X某犯逃税罪,不支持原指控罪名。
虚开增值税发票指控改判逃税罪,嫌疑人权益获维护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关联性是判定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程序要点。若证据无法确凿证明嫌疑人实施了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就难以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凭借多年积累的刑事辩护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为嫌疑人X某展开了精准辩护。

XXXX年X月,西XX自治区日喀则市XX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XX区人民法提起公诉。卓玛接案后,立即申请查阅全部侦查卷宗,并多次会见当事人。2020年执业至今已承办逾500起案件的卓玛,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在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

卓玛首先向法院提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X某及X某,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法院初步答复称现有证据指向X某参与了开票等行为,暂不考虑遗漏追诉问题。卓玛随即补充理由,依据相关公司登记资料及证人证言,说明X某在公司中的实际地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准确追诉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强调准确认定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性。最终,法院虽未当即认定遗漏追诉,但在后续审理中对这一情况予以了重点关注。

对于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这一点,卓玛提出异议,指出开具发票过程中,X某仅听取X某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法院最初认为现有证据表明X某参与了开票环节,不能排除其责任。卓玛进一步阐述,提供了资金流向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说明X某在开票过程中的实际角色。经过进一步审查,法院对这一情节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关于抵扣事实,卓玛提出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法院起初认为不能仅凭羁押情况就排除其可能性。卓玛补充提交了看守所的相关证明等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中关于行为能力和实施条件的要求,强调X某客观上无法进行抵扣操作。最终,法院认可了这一辩护意见。

犯罪数额认定方面,卓玛提出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法院最初坚持公诉机关的认定。卓玛引用相关税收法规和司法解释,说明犯罪数额认定应遵循造成实际损失的原则。经过再次合议,法院对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行了重新考量。

对于罪名定性,卓玛认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深入分析和审查证据,最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不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X某构成逃税罪。卓玛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X某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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