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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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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888人看过
偷税漏税专业律师 卓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220201119259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308927912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卓玛律师,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从业已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侵权纠纷领域案件,办理大量案件具备非常丰富的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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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XX年X月,日喀则市检察院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提起公诉。卓玛律师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改判X某构成逃税罪,不支持原指控罪名。
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

在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卓玛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带来了转机。

XXXX年X月,西XX自治区日喀则市XX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XX区人民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出,XXXX年X月,X某在实际经营西XX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上海XX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且数额巨大

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案后,她迅速展开行动,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凭借着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卓玛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提出了一系列精准的辩护意见。

卓玛律师指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X某及X某,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对于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她表示开具发票过程中,X某仅听取X某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对于抵扣事实,她强调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同时,她认为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最重要的是,她提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XX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某系XX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XX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逃避缴纳税额1,819,663.29元,占2018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9.85%。

最终,法院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

在这场激烈的法律交锋中,卓玛律师凭借着专业的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态度,成功地为当事人改变了罪名,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榜样。未来,卓玛律师将继续在法律服务的道路上砥砺前行,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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