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庞X和被告吴川市XX公司在XXXX年X月X日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都有约定,单价是X,XXX元/㎡,总房款XXX,XXX元。签认购书当天,庞X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开了收据。后来,庞X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样,就要求公司退还定金,公司不肯,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庞X向法院提出请求,一是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二是让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庞X认为认购书上的单价和之前商定的不一样,所以要求退还定金。被告吴川市XX公司则否认与庞X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拒不退还定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就是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以及被告收到原告定金后出具的收据。庞X以认购书上单价与商定单价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这一情况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虽然被告否认商定单价,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来进行认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在这个案件中,庞X提出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商定单价不符,而被告又无法证明双方商定的就是认购书上的单价,这说明双方在单价这个关键条款上没有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被告收取定金缺乏合理依据。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请求,但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认购书》已解除的请求,由于缺乏足够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径付。
这个案子由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签订购房认购书这类重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价格、面积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与之前商定的内容有出入,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产生纠纷,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退还定金,这给购房者提了个醒,签订合同一定要谨慎。戴雯雯律师虽然执业年限不长,但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正是这些案件的积累,让她在处理本案时能准确抓住关键问题。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在复杂的合同纠纷中理清头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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