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作为某村村民,满心欢喜地通过村委会分配取得了一套还迁房的购房资格,还拿到了《认购协议》,并在2015年入住了该房屋。然而,他万万没想到,开发商竟将包括他房屋在内的431套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在借款人未还款后,银行起诉并获得了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的生效判决。此时的王XX陷入了极度的无助,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面临被银行处置的风险,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年,王XX找到张书雯律师,委托其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张书雯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注意到王XX在银行抵押权设立之前就已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这一关键事实。她意识到,这可能是突破案件困境的关键线索,维权策略便从这里展开。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张书雯律师积极收集证据,证明王XX对房屋的合法权益。她向法院提交了王XX的《认购协议》、入住凭证等材料,有力地说明王XX在银行抵押权设立之前就已经与房屋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经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生效判决认定王XX对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优于银行的抵押权,撤销了原判决中涉及涉案房屋部分的优先受偿权,随后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也被撤销。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开发商以村委会未结清购房款为由,拒绝配合王XX办理过户手续。王XX再次陷入了困境,他不知道该如何让开发商履行过户义务。张书雯律师再次展现出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她仔细梳理房屋分配事实、入住凭证及生效裁判文书,清晰地论证了王XX作为实际购房人的权利优先性。
在法庭上,张书雯律师指出,王XX已合法取得涉案房屋购房资格,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多年,生效判决也已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权益优先于银行抵押权,所以可以认定王XX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开发商以与村委会之间的购房款争议为由拒绝过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张书雯律师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也遇到过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而对方以各种理由进行抗辩的情况。她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准确地把握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书雯律师的观点,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XX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王XX的合法产权得到了有效维护,他对张书雯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表示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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