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2025年,韩X驾驶机动车与张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张X肋骨骨折、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韩X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鉴定,张X有相应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并支出鉴定费。张X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一定金额,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韩X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负担。
立案阶段,刘航律师收集整理张X的相关证据,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报告、医疗费用票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向黑龙江省xx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后续的诉讼奠定基础。
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如要求扣非医保、不认可营养费等。刘航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险公司的异议进行反驳,指出医疗费应据实支持,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应依据鉴定意见及行业标准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刘航律师的观点,认定韩X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先行赔付。
判决结果为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xxx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x元(原告负担xx元,保险公司负担xxxx元),鉴定费xxxx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另一起于XX串通投标案中,2015年至xxxx年,张X某伙同王某某、张X某、田XX、于XX,注册及借用多家公司资质,通过围标方式参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于XX参与xx个项目现场竞标与设备安装,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案发后均全额上缴。张X某、田XX系自首,王某某、张X某、于XX系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并提出量刑建议。刘航律师作为于XX的辩护人,在辩护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规定,提出于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建议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合理意见,认定于X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xxx元,全部违法所得xxxx万元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案件在程序推进中,律师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采取相应的行动,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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