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这无疑是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严重侵犯。张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她发现丈夫王先生长期与李女士非法同居,且在交往期间向李女士累计支付大额款项。李女士虽表达歉意,但拒绝返还相关款项,张女士陷入了绝望,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正是汪育倩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她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她首先协助张女士梳理案件核心事实,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面对张女士初步主张的转账金额,她没有盲目相信,而是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在这个过程中,她发现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及错算情形,合计8092.26元。为了确保诉讼请求的准确性,她依据原始支付凭证逐一核对,最终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为394234.84元,同时核实李女士向王先生反向转账金额为151340.67元。这一步骤看似简单,实则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细心,每一个数字都可能影响到案件的走向。
庭审中,被告李女士提出抗辩,称转账款项用于双方七年交往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不存在无偿赠与,且张女士主张的金额无依据,扣除反向转账后,剩余款项应视为王先生个人消费,不应返还。面对这样的抗辩,汪育倩律师条理清晰地发表辩论意见。她指出,张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的收入及投资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向李女士支付的大额款项显然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张女士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同时,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外恋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基于该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此外,李女士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其反向转账金额可在总赠与金额中合理抵扣,但不能改变赠与行为的性质,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汪育倩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她习惯在会见当事人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以此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案件的潜在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她通过观察张女士的微表情,发现了一些隐藏的细节,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线索。
最终,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第三人王先生对被告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李女士返还原告张女士夫妻共同财产242894.17元。案件结束后,张女士对汪育倩律师充满了感激,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而汪育倩律师在结案后,还主动回访张女士,关心她的后续生活,这种贴心的举动让张女士感受到了法律之外的温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