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刑事犯罪类型,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的证据认定,还关乎生态保护等多方面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认定有罪,往往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然而,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类案件处理上有着独特的方法论。
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千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千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等多种类型案件。他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还荣获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并且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
案件背景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X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周X在20XX年至20XX年间,明知穿山甲属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仍将某药业公司非法生产的穿山甲制品销售给多家医院,销售金额达105.75万元,非法获利68万元。20XX年X月XX日,周X主动到案并供述犯罪事实,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8万元。
辩护介入
周X的辩护人贾超颖律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凭借自己丰富的刑事诉讼各阶段执业经验,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当事人情节提出专业辩护意见。贾超颖律师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周X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与他们进行了有效沟通和疏导,让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处理。
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最终结果
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X不起诉。退缴的违法所得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本案中,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全案不起诉的有利结果,避免了刑事定罪记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贾超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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