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快递员姓某,自2017年9月8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他缴纳了社保。某师傅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然而,上述异常情况出现后,2024年12月9日,某师傅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可没想到,2024年12月18日,他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面对这种情况,某师傅感到十分无助。他找到在劳动工伤领域经验丰富的杨权法律师。杨权法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2025年1月7日,在杨权法律师的帮助下,某师傅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求。
公司方面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某师傅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师傅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在仲裁过程中,杨权法律师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他发现,公司虽提供视频显示某师傅曾退还供应商款项,但公司发出的停工待岗通知书落款日期与实际寄出日期不符,且待岗理由在通知书和庭审陈述中不一致。杨权法律师抓住这些关键问题,要求公司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作出书面答复,公司却未提交。
最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某师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某师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一是遇到劳动纠纷,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像某师傅保留了工作记录、通知书等,这对维权很关键;二是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等条款要仔细阅读,若有加班情况,需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然可能难以主张加班工资;三是当用人单位出现不合理安排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及时发送书面通知、申请仲裁等。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告诉我们,在面对劳动权益受损时,不要轻易放弃,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专注劳动工伤领域的杨权法律师寻求咨询(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杨权法律师在处理劳动纠纷时,总是专心细致地研究案件,从证据中寻找转机,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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