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XX请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后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到工地做内墙粉刷,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张XX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撰写答辩状。庭审中,律师提出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有资质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不承担责任;刘X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承担责任。同时,因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未获支持。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起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做技术员,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公司仅在10月30日支付15000元,尚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拖欠工资明细单等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其还款计划违反劳动法无效,最终支持了蔡XX的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无实际承包关系,一般不承担责任。
2.工资追讨:劳动者有工资欠条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可按普通民事纠纷起诉。公司拖欠工资违反劳动法,还款计划不合理也无效。
3.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赔偿,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运用法律武器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论是用工主体责任的界定,还是工资的追讨,都有法可依。如果你也遇到类似问题,不妨咨询专业律师。刘欢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就职于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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