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多年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有着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独到优势。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本以为能顺利拿到钱。可在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一下子陷入绝境,难道这钱就打水漂了吗?
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清晰的法律规定和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意识到难以推卸责任。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法律干货
关注股东出资情况:当公司作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要留意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可能是实现债权的关键。
善用法律途径:可以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穿透”公司独立人格,向股东个人追索债务。
保留证据: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有力证明自己的主张。
结语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遇到执行难的情况,债权人也不要轻易放弃。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只要善加利用,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帮助卢某成功解决了难题。如果大家在法律上遇到问题,不妨多咨询专业律师。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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