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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法庭上,鲁世超律师为房屋公司力辩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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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53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01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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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洛阳洛龙区的法庭上,一场劳务合同纠纷激烈上演。原告胡X索要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某房屋公司聘请鲁世超律师等人应诉。各方围绕付款责任主体展开激烈交锋,案件走向备受关注。
洛阳法庭上,鲁世超律师为房屋公司力辩劳务合同纠纷

法庭风云初起

洛阳市洛龙区的法庭内,气氛紧张而凝重。原告胡X为讨回被拖欠工程款,将被告李X、王X、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一场劳务合同纠纷的庭审正式拉开帷幕。鲁世超律师作为某房屋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沉稳落座,目光坚定,准备迎接这场法律的较量。

诉请与答辩的碰撞

原告胡X委托代理人陈述诉求,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385,486.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其称在2015年负责“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经结算尚欠款项未付。被告李X辩称自己是建设公司员工,签字是职务行为;被告王X也表明付款是职务行为,与原告无个人债务。被告某房屋公司则坚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鲁世超律师在一旁认真倾听,捕捉着每一个关键信息,为后续的辩护做着准备。

法院查明显真相

经法院审理查明,“天香苑”1楼项目发包人是某房屋公司,中标施工单位是某建设公司,李X、王X系建设公司员工。原告胡X在无劳务资质情况下完成部分劳务施工,结算单总金额明确,且项目已投入使用。但某建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鲁世超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敏锐地意识到这些事实将成为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裁判落定见分晓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与某建设公司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李X、王X行为属职务行为,责任由某建设公司承担。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某房屋公司无付款责任。利息起算时间酌定为起诉之日。鲁世超律师凭借出色的代理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某房屋公司免除了付款责任,在这场法庭较量中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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