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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法庭上,徐征律师为职务侵占案被告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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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756人看过
导读:泰安市泰山区法庭内,被告人李X、鲁X因职务侵占罪一审获刑后上诉。徐征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在二审中为被告据理力争。法庭上,双方就事实认定、量刑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被告的部分诉求得到支持。
泰安市法庭上,徐征律师为职务侵占案被告力挽狂澜

法庭风云初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内,气氛紧张而凝重。原审被告人李X、鲁X因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徐征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站在了这场法律交锋的前沿。

案件全貌呈现

时间回溯到2016年,被告人李X利用担任中国XX公司营业员、终端库管员的职务便利,从1月至3月套取公司价值303430元的48部手机,并交由鲁X售卖变现。4月,鲁X怀疑手机来源不正当,李X告知其套取手机的情况,二人达成合作合意。此后,他们通过多种方式,从4月至11月套取公司价值XXX元的手机893部。案发后,两人均退缴了赃款

原审法院依据户籍证明、进货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李X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鲁X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激烈辩论

宣判后,李X以“系自首量刑重,在二审审理期间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由上诉;鲁X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销售的手机数量、李X与其形成共同犯罪的时间与事实不符;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在二审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为由上诉,其辩护人也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李X系自首且积极退赔,依法可减轻处罚;李X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未查实,该上诉理由不成立。对于鲁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理由,因无新事实及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但鲁X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二审期间立功,可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落定

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及退赔、发还赃款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李X有期徒刑四年,鲁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这场法律的较量中,徐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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