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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律师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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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835人看过
导读:李梦月律师自2017年于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在襄阳市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其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围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财产认定等方面提出合理意见。
湖北襄阳:律师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李梦月律师毕业于法学本科专业,2017年XX月正式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她代理过各类刑事案件、合同类纠纷侵权类纠纷、公司股权类纠纷、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多起案件,尤其在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处理上有丰富经验。同时,她还担任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多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案件背景

湖北省襄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鄂XX检刑诉(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XXXX年X月,被告人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向金X获取向X名下的中国XX银行卡、中国XX银行卡信息并提供给他人用以接收资金入账。同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他人汇入上述银行卡内钱款共计XXX,XXX元,曾X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让向X、向X予以转账或取现并交给曾X,曾X再按他人指示将取现款放在指定位置,致使上述钱款被转移,曾X从中获利X,XXX元。其中已查实XXX,XXX元为襄阳市XX区居民曾X等人被诈骗资金。

辩护过程

被告人曾X于XXXX年X月X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电信诈骗被害人曾X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退缴人民币XX万元。在庭审中,李梦月律师提出被告人曾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曾X赔偿了被害人曾X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此外,李梦月律师还提出本案曾X非法获利为X,XXX元,曾X主动退缴XX万元不能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除非法获利之外其他全部金额系曾X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当退还给曾X。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转移违法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关于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以及财产认定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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