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背景介绍
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起在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6926。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在合同买卖案件方面实务经验丰富。他曾是嘉兴市XX区2017年度普法宣讲团队骨干成员,秉持委托人至上的服务理念处理各类案件。
案件背景详情
在俞X与顾XX、金XX、顾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X经房产中介介绍,于2017年X月X日与被告顾XX签订了《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XX县XX街道大众·湖滨XX的房屋转让给俞X,房屋售价490万元,俞X预付购房定金20万元,其余购房款分三次支付。合同还约定,若买卖双方未能依约成交,由违约方支付中介费总房价的2%。俞X依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被告顾XX出具了收条。之后,被告顾XX因故拒绝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成,俞X多次催促无效后,遂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分歧
原告俞X提出请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自己,并由被告支付中介费98000元,承担诉讼费用。其认为被告无故单方欲解除合同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诸多损失。被告顾XX称自己愿意出卖房屋,但妻子、儿子不同意,故无法履行。被告金XX、顾XX则辩称,涉案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因此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且原告并非中介费的权利人,无权主张支付中介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参与案件
胡多兵律师作为原告俞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申请的证人(中介)出庭作证,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尽管法院最终认为该合同因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无法继续履行,且驳回了原告俞X包括要求支付中介费在内的诉讼请求,但胡多兵律师在案件中依据专业法律知识,为原告俞X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服务,严格按照处理案件的流程依法推进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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