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第一回合:合同怎么签的
2017年12月21日,龙口市XX公司与龙口XX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龙口市XX公司为龙口XX公司向山东XX银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费150000元。同日,龙口XX公司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12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8.7435%计算。同时,龙口市XX公司及被告杜XX、杜XX、苏XX、杜XX、郝XX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了保障龙口市XX公司的权益,龙口XX公司与龙口市XX公司签订《协议书》和《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提供反担保,但未进行抵押登记。龙口XX公司还向龙口市XX公司出具《反担保函》,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分别出具《个人反担保保证函》,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
第二回合:对方为什么不认账
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龙口XX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龙口市XX公司先后8次为其垫付利息合计295348.44元。2018年5月30日,银行提前宣布借款到期,从龙口市XX公司处扣划了借款本金及利息85451.42元,至此,龙口市XX公司累计承担保证责任金额为XXX元。然而,龙口XX公司在龙口市XX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未在两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其他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回合:法院怎么看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口XX公司未向银行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龙口市XX公司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履行了担保责任,有权向龙口XX公司主张权利。龙口XX公司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担保费和违约金。根据反担保函和个人反担保保证函,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应对龙口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龙口市XX公司请求的后续利息,因双方已约定了违约金,属重复主张,且无证据证明违约金过低,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1.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380799.86元。
2.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违约金XXX元、担保费150000元。
3.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龙口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衣超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服务地区为山东烟台。他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中国执业律师资格,精通中英文双语工作。同时,他还担任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烟台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担保不是小事。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不能轻易签字。签订担保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可能的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降低自己的风险。
结尾
在这起保证合同纠纷中,龙口市XX公司为龙口XX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最终因龙口XX公司违约而承担了担保责任。衣超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他执业多年,办理过大量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正是这些经验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本案中那些复杂的合同条款和法律关系,他都能理清,这种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正是他被同行认可的原因。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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