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与执业领域
黄传斌是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50XXXXXXXXX2405。他毕业于河南大学,服务地区为厦门,联系地址在厦门市XX区双狮北路海上世界1号楼504室。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多件,在刑事诉讼和公司欠款执行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几百余件,还在离婚诉讼、欠款催收、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同时,他担任过多家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背景
厦门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厦门市XX公司,被告人汪XX、叶XX、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为被告人汪XX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经营酒类批发及零售。汪XX为谋取非法利益,雇请叶XX、章XX,在公司位于厦门市XX区鳌冠XX西XX二楼,非法灌制、生产假冒“马X利”“轩X诗”“人X马”等知名品牌的洋酒,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XXX元。
三、案件审理与辩护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XX否认参与售假,其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建议;叶XX的辩护人希望对叶XX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黄传斌作为被告人章XX的辩护人,提出章XX是从犯,也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就低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XX年以来,汪XX以厦门市XX公司名义进口桶装白兰地洋酒,雇请叶XX、章XX非法灌制、生产假冒洋酒。根据账本记载,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间,他们灌制、生产假冒多个品牌洋酒共计3840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元。20XX年XX月X日,三人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假冒洋酒及制假原料、工具等。
四、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XX、叶XX、章XX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汪XX、叶XX系主犯,被告人章XX系从犯。被告人叶XX、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该两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被采纳。最终,被告人汪XX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叶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厦门市XX公司无罪;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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