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李斌是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30XXXXXXXXX3457。他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其服务地区包括青海、西宁,律所联系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XX区时代大道3号万科城33号楼22楼12213、12214室。李斌还担任西宁市律师与惩戒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均有涉及,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西宁XXXX机械租赁部与李XX系生意伙伴关系,20XX年至20XX年期间,李XX因经营需要向租赁部采购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租赁部按李XX要求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20XX年X月X日,李XX父亲代其向租赁部经营者赵XX出具欠条,载明“欠赵XX现金5000元”。20XX年X月XX日,李XX向租赁部出具欠款条,载明“欠付货款53000元,于20XX年X月X日前付清全部款项”。租赁部多次向李XX主张支付款项,均遭拒绝。
诉讼过程
原告西宁XXXX机械租赁部委托李斌等律师向青海省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支付货款5X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等。租赁部当庭明确放弃主张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租赁部提交的欠款条能证明已向李XX交付案涉货物,李XX尚欠货款53000元未支付。李XX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对租赁部主张货款5X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53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确认以53000元中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X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XX年XX月2X日为33X0.X元,对租赁部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租赁部支付货款53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后,由租赁部负担54元,李XX负担X1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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