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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区民间借贷案:律师系统梳理证据助力原告核心债权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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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213人看过
导读: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书雯自20XX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有实务积淀。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缺席,张书雯通过梳理证据,保障原告核心债权获法院支持,也提示出借人要保留利息约定证据。
天津津南区民间借贷案:律师系统梳理证据助力原告核心债权获法院支持

一、律师简介与执业领域

张书雯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XX年开始在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250,是该律所合伙人。她服务于天津津南区,律所位于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底商8号。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深耕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

二、民间借贷案件背景

20XX年X月,原告张XX与被告李某某因承包工程相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完成出借。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支付利息3,000元。20XX年XX月,被告通过微信偿还10,000元,并在转账备注中注明“还差23,000元”。此后被告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三、案件诉讼情况

原告委托张书雯律师代理本案,主张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利息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未偿还,故对原告主张本金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利息,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利息约定,法院未予支持。法院同时支持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23元。

五、律师价值体现

在本案中,张书雯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系统梳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有效证明了借贷事实与本金尚欠情况,确保了原告核心债权获得法院支持。同时,律师在诉讼中明确区分了本金与利息的诉讼请求,尽管利息约定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但通过主张法定利息,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提示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应就利息约定保留明确、完整的书面或电子证据,以增强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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