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成都XX街道办事处XX路社区5组,一阵嘈杂声打破了往日的宁静。周XX、罗XX等四原告眼睁睁看着自己位于川陕XX37-39号的房屋被街道办组织人员拆除,心中满是愤怒与无奈,随后他们委托了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的龙成律师,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维权诉求
周XX等四原告在龙成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出诉求。他们指出,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认定房产为违法建筑是错误的,自己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部分未办房产证也不属于违建。而且该房产属北改区域,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街道办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征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其出具的《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街道办抗辩理由
街道办辩称,原告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约400平方米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应拆除。且修成都绕城高XX拆迁安置时,已为原告划定新宅基地,原告应拆除旧房交出宅基地。
律师助力胜诉
龙成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超1800件,在处理此类案件上经验丰富。庭审中,他帮助原告提供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街道办未提供证明房屋属违建及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也未证明履行了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于2013年3月22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街道办负担。龙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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