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往往存在差距,这给当事人维权带来挑战。在这起房屋行政强制案件中,周XX等原告遭遇街道办强拆房屋,他们委托龙成律师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梳理案件基本情况
龙成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原告周XX等四人拥有位于XX街道办事处XX路社区5组川陕XX37-39号的房产,该房屋于1993年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街道办认为原告房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于2012年发出《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2013年3月22日对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查双方证据
龙成律师仔细审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无异议,但认为拆除面积与房产证载明面积不一致。被告提交了相关通知作为证据。律师发现,被告虽称原告房屋有还耕部分和违章建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剖析法律适用与程序问题
龙成律师深入剖析了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被告在诉讼中只提供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没有提供证明拆除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且未举出证明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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