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成都市某街道办组织人员对周XX、罗XX等四原告位于XX街道办事处XX路社区5组川陕XX37-39号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四原告对此不服,一场围绕房屋强拆合法性的纠纷就此展开。
强拆引发争议
原告周XX等四人拥有川陕XX37-39号的房产,且持有1993年9月30日核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然而,被告街道办认为原告房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2012年5月28日发出《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6月14日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6月27日发出《交出宅基地的通知书》。因原告未自行拆除,街道办于2013年3月22日实施了强拆。原告认为被告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属事实错误,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征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遂委托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的龙成律师,将街道办告上法庭。
律师据理力争
龙成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过众多案件,经验丰富。在本案中,他指出被告认定原告房产为违法建筑物属事实认定错误,原告部分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涉案房产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被告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征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被告出具的相关通知违背客观历史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为原告房屋有还耕部分和违章建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拆除房屋时,未提供证明该拆除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也未举出证明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证据材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街道办于2013年3月22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龙成律师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