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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票纠纷:律师运用理论成功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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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3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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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律理论对案件处理至关重要。本案被告律师依据合同约定、法律关系定性等理论,精准抗辩,法院采纳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体现理论指导实践的价值。
建设工程发票纠纷:律师运用理论成功抗辩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如何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是律师面临的重要挑战。张居宽律师深耕建筑工程法律领域多年,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合同义务分析

张居宽律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给一方增设义务。因此,律师提出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的抗辩,从合同理论层面为被告争取权益。

法律关系定性

开具发票涉及税务管理等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理论,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明确界限。张居宽律师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一观点是基于行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明确了案件的法律性质,为法院的裁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主体资格抗辩

对于自然人被告,依据税法等相关理论,自然人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张居宽律师提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的抗辩,从主体资格的理论角度,进一步加强了被告方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运用法律解释和理论观点说服司法机关,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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