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起,他开启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他目前任职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一职。其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河南周口,联系地址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在执业期间,李鉴春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并且,他还曾在2010年-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同时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领域深耕
李鉴春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了40件相关案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处理合同诈骗案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设备。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通过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审前辩护及时有效,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也能保持辩护成果,彰显了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执业理念与价值体现
李鉴春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他承办的众多案件可以看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独特的见解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无论是在常见的刑事犯罪案件,还是在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中,他都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他的工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李鉴春律师将继续坚守自己的执业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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