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权归属怎么确定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核心遵循物权公示原则,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基础依据。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具有法定公示公信力。
例外情形包括:1.继承/遗赠:依《民法典》第230条,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即取得物权;2.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房屋(《民法典》第231条),自建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上述情形无需登记即可取得物权,但处分该物权时需先办理登记。
若实际权利人与登记不一致(如借名买房),实际权利人需举证证明真实权利关系(如书面协议、出资凭证、实际占有使用等),方可推翻登记推定效力。整体而言,登记是所有权归属的核心判断标准,例外情形需结合法律规定与事实证据综合认定。
二、房屋所有权归属关系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归属关系的确定核心遵循物权公示原则,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首要依据,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事实综合认定:
1.登记簿推定效力:根据《民法典》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与内容的法定根据,具有权利推定效力——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如生效判决)推翻,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推定为真实所有权人。
2.权属证书辅助性:《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但效力劣于登记簿;二者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
3.真实权利矫正规则:若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冲突(如登记错误),真实权利人可通过更正登记(需登记错误方同意或有证据证明)、异议登记(临时阻止处分)或提起确认物权之诉主张权利(《民法典》第220条)。
4.特殊情形例外:
夫妻共同财产:无特别约定时,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可能构成共同所有;
继承:继承开始后未办理登记前,继承人即享有所有权(但处分需登记);
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已登记的,可依法取得所有权(《民法典》第311条)。
综上,房屋所有权归属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一般原则,特殊情形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质权利状态判定。
三、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写未成年吗
房屋所有权证可以登记未成年人的名字。
根据《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自出生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有权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但需注意:
1.登记程序:未成年人(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办理登记,需由法定代理人(通常为父母)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
2.处分限制:若需处分该房屋(如出售、抵押),法定代理人须以“为未成年人利益”为前提(《民法典》第35条),否则无权擅自处分,避免损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综上,未成年人可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并登记于产权证,办理时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操作,且处分需严格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3、19、20、35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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