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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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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4092人看过
导读:一)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三)租赁期内承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岭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像租房纠纷这样的事情,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其实租房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个常态,如果租房纠纷解决不好的话,对社会的发展和经营是很不利的。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温岭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温岭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一)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理的期限是: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出卖房屋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受法律的保护。

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主要是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或者说承租人预期未支付租金,在租期内出卖房屋等等。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比较常见的情况,比如说承租人将屋内的东西进行损坏等,这就要求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这些常见的纠纷在协议当中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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