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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律师魏宪合:处理保险及建工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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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913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执业,至今已逾十年。其核心执业领域为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执业期间,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曾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巧辩使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还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助力企业胜诉回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西安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律师魏宪合:处理保险及建工合同争议

执业背景信息

魏宪合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所在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

秉持执业理念

魏宪合律师有着独特且坚定的执业理念,他认为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要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他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坚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服务的时效性。凭借这种理念,他在法律行业中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丰富办案经验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魏宪合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办理案件超过2000多件。他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以及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企业经济纠纷、建设工程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也颇有建树。

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件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解决建工合同纠纷

“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这一案件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的部分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魏宪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在这两起典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他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在未来的执业过程中,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服务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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