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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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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663人看过
导读: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她专注于房产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擅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包括为刘XX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再审案,将“天价违约金”从54万降至5万;代理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助力其成功收房。
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教育背景与执业经历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且为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工作、实习和交流经验,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地积累阅历。硕士毕业后,俞雯律师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自2021年开始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113,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

专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俞雯律师深耕于房产纠纷领域。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除房产纠纷外,她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中也有所涉足。其擅长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其他专业能力与获得荣誉

俞雯律师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拥有英语六级证书、雅思7分的成绩,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她获得了诸多荣誉,包括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等,同时担任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她还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曾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以270万元总价购买薛XX、芮XX名下房屋,支付2万元定金后于6月25日反悔,不再购买该房屋。薛XX、芮XX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54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策略。首先,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提交了原审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以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其次,基于新证据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有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审理中,俞雯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依据《民法典》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定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但认为54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合同解除判项,将违约金从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其他诉讼请求。俞雯律师在此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扭转败局启动再审程序,搜集关键证据为后续调整违约金创造条件,精准运用法律成功说服法官降低违约金,为当事人直接挽回近50万元经济损失,同时提供全程法律支持和心理疏导,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委托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代理,被告公司与XX公司共同委托汪XX律师代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付款过程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该案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俞雯律师成功助力客户最终实现成功收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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