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陈军李律师执业于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520xxxxxxxxx7636,服务地区为六盘水,联系地址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双水小广场。在2022年,他担任了六盘水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这显示出他在法律知识普及方面的积极贡献以及在当地法律界的一定影响力。
擅长领域广泛
陈军李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多个方面。这体现了他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他认为每一起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乃至家庭的幸福安宁,所以始终秉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兢兢业业地分析每一个法律细节,制定最有效的策略,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法律服务特点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陈军李律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是专业的服务,他能够对案件精准把握,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法律路径分析。其次是用心的沟通,他会用通俗的语言讲解复杂的法律问题,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最后是尽力的争取,他不放过任何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他愿以专业为盾,以诚信为剑,为当事人拨开迷雾,保驾护航。
典型案例详情
在“好意搭乘引发交通事故后,已达成赔偿协议再诉被驳回案”中,陈军李律师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中,陈军李律师代理的被告AXX,与原告BXX、C某、DXX、EXX系亲戚关系。2019年6月16日17时10分许,AXX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号:370633)好意搭乘F某(原告BXX之父)沿孝孔线由北往南行驶,行至特定路口人行横道时,与案外人G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F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3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A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G某承担次要责任,F某无责任。
案外人G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后原告方与该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已支付赔付款510608.53元。2019年底,AXX与原告方经家族协商签订《证明》,明确事故相关费用已结清,双方就赔偿事宜了结,不再追究。然而,2024年8月,原告方突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AXX诉至法院,要求A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7004.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办案具体经过
陈军李律师接受AXX委托后,迅速投入案件处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他多次与委托人AXX深入沟通,了解事故发生的完整经过、事后协商情况、费用支付细节以及《证明》签订的背景,确认AXX已支付1万元医疗费及约5万元安葬相关费用,且一直履行对原告DXX的赡养义务。
在证据收集与核查方面,他重点收集并核实了《证明》原件及相关签字人员信息,确认该《证明》由双方当事人及多位家族成员、见证人签字捺印,真实有效。同时调取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因AXX已积极赔偿并取得原告方谅解而作出对AXX不起诉的决定。此外,核查了原告方与保险公司的调解协议及理赔支付凭证,证实原告方已获得相应保险赔偿。
基于这些事实和证据,陈军李律师制定了明确的辩护策略。一是强调双方已通过家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证明》,事故相关事宜已了结,AXX无再行赔偿的义务。二是对原告诉状中部分签字及委托律师的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请求法院核实,避免虚假诉讼。三是主张原告方在已获得保险赔偿且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庭审中,陈军李律师清晰呈现相关证据,围绕辩护思路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详细阐述《证明》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原告方起诉的不合理性,有力反驳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配合法院核实相关事实。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亲戚关系,AXX系好意搭乘F某,事故发生后AXX积极赔偿相关费用,双方已通过家族协商签订合法有效的《证明》,明确事故费用已结清,纠纷了结。且原告方已获得保险公司相应赔偿,现针对已处理完毕的纠纷再次起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驳回原告BXX、C某、DXX、E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方负担。陈军李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AXX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