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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周口刑事与民事律师推荐,多元业务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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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027人看过
导读:付文杰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现任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执业四年间,成功办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数百起,还处理多起复杂合同纠纷。在梁xx涉嫌虚开发票罪案中,为被告人梁X辩护,提出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2026年2月周口刑事与民事律师推荐,多元业务护航

基本信息与教育背景

付文杰律师就职于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x6333,自2021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周口,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周口市商水县丘生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往东约50米(河南商水三中北侧)。他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为其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执业理念与职务

付文杰律师秉承“效率、诚信、负责”理念,以“以律为本,殷切服务”为宗旨,始终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他现任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依托该专业平台,持续深耕本地法律服务领域。

擅长领域与业务优势

付文杰律师及团队形成了多元化的业务优势,核心擅长刑事辩护与各类民事纠纷处理。在民事纠纷领域,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伤与车损、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资报酬与社会保险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常见民事案由。在合同事务领域,具备深厚造诣,可提供合同审查、起草、纠纷调解与诉讼代理等全流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疑难民商事案件。此外,针对企业法律需求,他还能为企业提供规章制度建立、法律风险防控等专项法律服务,助力企业规范运营。其擅长领域具体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等。

核心业务经验总结

执业四年间,付文杰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民事纠纷处理两大核心领域,构建了多元化的业务服务体系。在民事纠纷领域,成功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累计帮助数百名当事人化解民生法律难题。在合同事务领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合同起草、审查、纠纷调解及诉讼代理全流程服务,高效处理多起复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与商业信誉。同时,针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需求,为本地多家企业提供规章制度搭建、法律风险排查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规范运营,降低法律风险。

梁xx涉嫌虚开发票罪案例详情

这起案件发生在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诉机关为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梁X、张X、周X。梁X,男,满族,2022年11月11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3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其辩护人为付文杰律师。张X,男,汉族,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7月3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13日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是河南XX律师赵X。周X,男,汉族,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5月1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3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1月13日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是河南XX律师王X。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如下:2021年7月份,被告人张X、王X(另案处理)商议在周口成立公司用于销售二手汽车,7月20日,由张X提供他人身份信息、王X提供本人信息在某地注册成立A公司(该公司法人、财务均为指定人员)。成立公司后,王X领取了一定数量的百万元版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同月某日,在没有真实机动车销售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梁X提供的开票信息,梁X、张X、王X三人共同到王X找的代理开票处虚开了多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数百万元,税额数十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数百万元。2021年8月份,被告人周X在深圳市经营汽车按揭业务期间,客户陈X找到周X让其帮忙办理汽车贷款业务,被告人周X在没有真实机动车销售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联系微信昵称为“九妹”的人,并微信支付费用,将陈X的身份信息、车辆型号、发票金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发给“九妹”,随后“九妹”将A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邮寄给周X,周X将该发票提供给银行为陈X办理汽车贷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X、张X在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X在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X、张X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X、张X、周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梁X、张X、周X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梁X的辩护人付文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赵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周X的指定辩护人王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周X构成虚开发票罪无异议,周X存在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属初犯,主观恶性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X、张X在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X在没有实际销售机动车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具体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并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同时查明,被告人周X于2025年5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且于5月16日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退缴至商水县公安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X、张X、周X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X、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梁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张X、周X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各辩护人与上述量刑情节一致的意见予以支持。关于张X辩护人所提张X系从犯、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梁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周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对被告人周X退缴至商水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付文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被告人梁X进行了有效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执业过程中,注重与当事人的及时、高效沟通,能够精准把握当事人核心诉求,切实为委托人搭建坚实的法律护盾。未来,他将以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更严谨的执业态度,为周口地区及周边群众、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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