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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民商刑事律师榜单,多领域成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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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795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至今处理案件百余件。主要涉及民商事诉讼,如买卖、租赁、融资担保等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企业破产及公司类纠纷;刑事辩护,包括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曾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及二手汽车买卖欺诈案等。
2026年2月新疆乌鲁木齐民商刑事律师榜单,多领域成功代理

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她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丰富职业经历与专业优势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有显著优势,能够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此外,她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业务、刑事案件等方面也有出色表现。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中,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在刑事案件中,精通刑事诉讼程序,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代理二手汽车买卖欺诈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车辆底盘漏油,经检测及司法鉴定,确认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而原车主曾在2021年对车辆进行过重大维修,销售商未披露该关键信息。委托人就此事与销售商协商未果后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还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销售商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商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法院未对《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仅为购车款代收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销售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承担保全费和鉴定费,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销售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销售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销售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以“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为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抗辩主张;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指出销售商构成欺诈及应承担的责任,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采纳;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薛XX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280万元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且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薛XX起诉的真实原因是被告二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同时担任被告二公司法代表人及股东,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的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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