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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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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0 · 1506人看过
导读: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常见理由有:重大误解,对房屋关键信息认识错误;显失公平,订立时违反公平原则;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胁迫,要挟对方订立合同;乘人之危,利用对方不利情形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撤销合同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是什么

一、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是什么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常见理由如下:

1.重大误解:如对房屋面积、质量等关键信息存在错误认识。

2.显失公平:合同订立时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一方获利过多,另一方受损严重。

3.欺诈: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4.胁迫: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5.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等不利情形,迫使对方接受明显不利条件订立合同。

若要撤销合同,需通过诉讼仲裁方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撤销条件。一旦撤销,合同自始无效。

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在哪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有多种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没有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地通常为房屋所在地。所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也需结合具体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判断。

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有什么规定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若当事人对房屋的性质、质量、面积等重大事项存在错误认识,使合同订立显失公平,可请求撤销。

一方欺诈: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受欺诈方有权撤销。

胁迫手段: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受胁迫方可行使撤销权

显失公平: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方有权撤销。

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探讨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是什么时,除了常见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理由外,还有一些情况也值得关注。比如显失公平,若合同订立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也可申请撤销。另外,如果合同存在重大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也可能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若你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遇到类似情况,对撤销合同的具体流程、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疑问,别让难题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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