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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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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9684人看过
导读: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签订一份意向合同,我们称为商品房认购书。那么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是否一定要买房?对于这个疑问,请看律图的小编作答。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

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相关知识阅读:商品房认购书的特征

(一)认购书的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

(二)认购书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三)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2、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3、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以上知识就是解答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的问题了,购房者如果要买房,即使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时候也要谨慎,万不可随意签订,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您对于商品房认购书还有任何的疑问,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图,我们随时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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