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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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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2 · 7205人看过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张先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71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221050395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887227906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张先哲律师,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 在湖北经视、武汉市江汉区信访局、江汉区新华街办事处等单位法律顾问团骨干成员,以及江汉区法律援助律师。 老家湖北荆州,周边案件都会涉及,做好自己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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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事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抵押合同债务人以财务向抵押权人抵押担保签订的合同,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是维护权益的保障,必须重视,那么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仅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车辆、船舶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⒉建筑用地使用权;

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⒍交通运输工具;

⒎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上文可知,签订抵押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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