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每栋楼矗立着不少未售出的房子是常有的事儿。那这些没卖出去的房子,物业费该由谁来出呢?不少人可能会认为没人住也没人买,就不用交物业费了,也有人觉得反正房子在那放着,肯定得交但又不知道该谁交。这就是个容易让人犯迷糊的问题,下面就仔细唠唠这个事儿。
一、物业费承担的一般规定
通常来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是因为在房屋还没交付给业主的时候,建设单位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在房屋交付前,建设单位有责任承担物业费。比如一个新建小区,有部分房子还在销售阶段没卖出去,这期间这些房子的物业费就得建设单位来交。
二、房屋交付的界定
确定房屋是否交付很关键。一般以书面交房通知为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但如果是因为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房屋不能按时交付,比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那么在整改期间的物业费还是由建设单位承担。举个例子,小李买了套新房,建设单位通知他交房,可小李去验房时发现房屋墙面有裂缝,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在整改期间,这套房子的物业费就不用小李出。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时候会出现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未售房屋物业费有特殊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未售房屋物业费的承担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按照约定执行。比如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未售房屋物业费按照一定比例由双方分担,那就要按这个约定来。但要是这个约定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那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
四、业主的监督权利
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未售房屋的物业费,影响到了小区整体的物业服务质量,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要是协商不成,业主也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比如小区部分未售房屋的物业费一直没交,导致小区卫生清理不及时,绿化养护不到位,业主就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
没确定好没卖出去房子物业费的承担主体,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比如物业服务企业因为费用没到位降低服务质量,影响已入住业主的生活体验;也可能会导致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纠纷。要是遇到这些麻烦事儿,可别自己干着急。可以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律图上的律师都有合法的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情况给你出主意,帮你解决这些难题,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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