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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九千余元获刑,律师梳理从宽情节终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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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1 · 1775人看过
导读:这起工地盗卖装修铝板的盗窃案件,从行为人被抓获到最终拿到缓刑判决,全程顺着刑事诉讼的常规流程推进,各环节的证据固定与情节梳理都紧密衔接,最终按照已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完成处理。吴正波律师接手案件后,顺着侦查阶段延续下来的程序节点,一步步落实各项悔罪表现的佐证工作,推动辩护意见被办案机关全面采纳。

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当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随即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到案后他没有隐瞒犯罪细节,如实供述了全部作案经过,这一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坦白情节认定标准。公安机关在查清被盗铝板的价值为九千余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后,结合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后续退赃工作正在推进的实际情况,在行为人被羁押二十余日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行为人得以暂时脱离羁押状态在外等候后续诉讼流程。

案件侦查终结后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核对全部在案证据后,确认了行为人坦白、主动退赔赃款、被害单位收回全部被盗铝板且拿到额外赔偿并出具谅解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一系列从宽情节,最终以盗窃罪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了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四川广安吴正波律师就是在这一诉讼阶段接受委托,正式担任该名行为人的辩护律师。

接手案件后,吴正波律师第一时间对接行为人家属,先对接完成了开庭前全额预缴三千元罚金的相关手续。提前预缴罚金并非法定的强制要求,但这一动作能直观体现行为人及其家属配合诉讼、主动悔罪的实际态度,也为后续法庭审理环节的量刑考量增加积极的佐证材料。完成这一事项后,吴正波律师重新逐一核对全案的在案材料,把所有符合从宽处理的情节逐一梳理固定,避免遗漏任何一项可影响量刑的事实。首先再次确认行为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所有作案细节,没有翻供、隐瞒关键事实的情况,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坦白的认定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随后核对退赔退赃的完整流程:行为人从废品收购站全额索回全部被盗铝板返还被害单位,同时退还了盗卖所得的全部五千余元赃款,家属还另行向被害单位支付了六千元的经济赔偿,已经拿到被害单位正式出具的书面谅解书,这一系列行为已经完整修复了盗窃行为所破坏的财产关系,被害方的损失完全得到弥补。另外还查实行为人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次实施犯罪,偶然触发犯意,本身的社会危险性较低,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极小。所有梳理完成的情节都对应着明确的证据支撑,不存在任何模糊或待补证的内容。

进入庭审环节后,吴正波律师围绕前期梳理确认的全部从宽情节逐一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没有提出无罪的相关主张,而是结合行为人的实际表现,重点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已经达到足够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任何重大不良影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整个辩护意见没有脱离在案证据与已查明的事实,所有主张都有对应的材料和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合议庭对全案进行审理后,全面核查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与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九千余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同时合议庭采纳了所有已查明的从宽情节:行为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赔偿被害方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合全部情节考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充足,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在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最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异议,刑事诉讼程序至此全部终结。

这起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从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变更,到审查起诉阶段的罪名与量刑建议确认,再到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发表与最终判决,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对应实体法的规定推进,辩护律师的工作始终围绕已有的从宽事实展开,没有提出超出事实范畴的主张,最终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匹配行为人的实际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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