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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刑事及婚姻纠纷律师王铖:护矿工免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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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1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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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铖自2021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离婚及遗产纠纷。2023年承办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作为被告代理人,从追诉时效和行为时司法解释入手,最终毕某被不起诉。

执业背景概述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年起正式执业,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他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至今累计承办数百件案件。其主要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他还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等,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深耕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

刑事辩护案例

当事人方面,原告为公诉机关,被告是毕某。毕某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起按法定代表人高某安排,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2008年铁矿停产后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争议焦点在于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王铖作为被告毕某的代理人,深入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策略。一方面,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认为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考虑毕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毕某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某被认定无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为毕某免除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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