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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五百万诈骗案从犯在逃犯未到案能否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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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4 · 20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天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1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510120319
擅长领域:税务类纠纷、刑事辩护、行政类
咨询电话:15808804380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从2015年执业至今,共计办理刑事案件59件(其中,4件尚未办结)。其中包含北京消防总队纪委书记梁某(厅级)受贿案、曲靖副市长刘某(厅级)受贿案、红河某投资公司董事长(处级)、某市环保局局长(副处级)、某市税务局副局长(科级)、云南建投某公司董事长(副处级)等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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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涉案1500万元的诈骗大案中,核心主犯仍在逃,仅到案的财务人员被指控为共犯,这类没有主犯到案的案件,从犯身份能否被法院直接认定?在主犯未归案、涉案金额达到十年以上量刑标准的情况下,张天昌律师结合当事人实际涉案情节,梳理证据链条,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结果。本文拆解该案的辩护逻辑,还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量刑辩护的核心思路。

主犯长期在逃未到案,仅到案的从犯能否在共同犯罪中被直接认定为从属地位,进而获得减轻处罚?2013年6月,云南省某综合开发办公室启动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条件明确要求申报企业2011、2012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某坚果公司实际控制人C在明知公司不满足所有申报条件的情况下,策划指使法定代表人A与财务负责人B,通过篡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将公司实际亏损改为盈利,调整资产负债率等指标至符合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最终成功获批5600亩澳洲坚果种植基地扩建项目,拿到150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推进期间,A与B又通过编造合同、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少付多报的方式,分五次从财政局报销领取了全部1500万元资金。案件侦办过程中,C闻讯在逃,A与B先后到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二人提起公诉,按照对应量刑标准,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B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天昌律师。刚接到案卷时张天昌手上还有另外两起涉企刑事案件在同步推进,他连夜通读全案卷宗,第一时间发现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全案证据指向公司实际控制人C是策划、指使造假的主导者,但C尚未到案,B作为普通财务人员,只是受指令完成材料篡改工作,却被列为共同被告人,直接面临十年以上的量刑预期。作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专职律师,张天昌对经济类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格外敏感,他清楚这类由单位人员实施的套取财政资金案件,责任划分直接决定当事人最终的刑期长短,不能因为主犯在逃,就把所有实施层面的行为责任全部归到从犯身上。

张天昌先会见了羁押状态下的B,逐笔核对他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审批流程、操作权限和实际经手的资金去向。他发现B既不参与项目申报决策,也没有从中分得任何诈骗所得,所有造假操作都是按照C的口头指令完成,甚至没有对应的书面授权。他随后梳理全案笔录,把公司内部聊天记录、邮件、银行流水、财务凭证一一对应,逐一标注出哪些内容是B的独立操作,哪些是受他人指使完成。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始终强调B亲自篡改审计报告、提交虚假材料,是诈骗行为完成的关键环节,应当与A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张天昌当庭提出,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划分不取决于实施行为的先后,而取决于对犯罪进程的控制力与利益分配权,主犯未到案不影响在案人员的地位认定。他逐一出示收集到的证据:B的岗位职责仅为财务核算,没有项目申报决策权;所有虚假材料的核心内容都来自C的安排;B没有从1500万元财政资金中获取任何分成,全程只是领取固定工资。他同时提出,B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操作细节,自愿认罪认罚,公司已经全额退缴1500万元赃款,云南省财政厅也出具了谅解书,这些情节都符合法定从宽处罚的条件。

作为同时持有税务师资质的刑事律师,张天昌在这类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套取的案件中,比普通刑事律师更能看懂财务凭证背后的责任边界。他没有把辩护重点放在B的个人悔罪态度上,而是把大量精力放在拆解整个公司的决策链条上,每一份篡改的审计报告、每一份虚假合同,他都标注出对应的指令来源,把B从“核心造假者”的指控位置,还原成“被安排执行的财务人员”。这类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退赃与谅解往往能最大程度压缩社会危害性的评价空间,他在辩护意见中把退赃金额、谅解内容、认罪认罚的时间节点一一列明,和从犯地位的认定形成完整的从宽逻辑链条。

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张天昌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近六十件,其中十余件职务犯罪、税务类案件的辩护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昆明中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张天昌提出的从犯认定意见,认定B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结合其全额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判处B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5万元已当庭缴纳。一同到案的法定代表人A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缴的1500万元赃款依法返还云南省财政厅。判决作出当天,B在看守所外接到判决书,签了许久的字,手一直有点抖——按照最初的指控,他原本要面对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涯。张天昌始终认为,刑事辩护不是拿着法条硬套结果,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每个当事人在案件里的真实位置讲清楚。截至目前,他仍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与税务类争议解决,办过的案件里,有公安撤案的,有检察院不起诉的,也有法院从轻判处的,但每一起案件的辩护思路,都来自对证据细节的反复核对。很多时候,辩护律师能做的,不是翻覆乾坤,而是在密密麻麻的卷宗里,把那些被指控掩盖掉的真实责任边界,一点点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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