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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约定时视为连带保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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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30 · 1157人看过
导读:未作约定时视为连带保证是否有效需依情况而定。民法典施行前,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有效;民法典施行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此时视为连带保证无效。
未作约定时视为连带保证是否有效

在借贷等涉及担保的活动中,很多人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并没有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朋友找你借钱,拉来另一个人做担保,大家就随便写了个借条,也没说清楚这个担保人到底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这种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视为连带保证到底有没有效呢?这可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下面就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之前的法律规定有了很大变化,以前在未约定保证方式时是视为连带保证的。所以从现行法律来看,未作约定时视为连带保证是无效的。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条中未明确保证方式,按照现在的法律,丙承担的就是一般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区别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提供保证,若为一般保证,乙得先找甲要钱,经过法律程序甲确实还不上了,才能找丙;若为连带保证,乙既可以直接找甲,也可以直接找丙。

三、未约定保证方式的风险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一般保证处理,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会受到一定限制,增加了实现债权的难度。而对于保证人来说,明确是一般保证责任,相对来说风险会小一些。比如在上述例子中,若乙一开始没搞清楚保证方式,以为丙是连带保证,直接找丙要钱,可能就会面临丙以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的情况。

四、如何避免风险

为了避免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带来的风险,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各方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同时,要注意合同条款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确保各方的权利义务清晰明确。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可以专门设置保证条款,详细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内容。

在涉及保证的法律关系中,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带来很多麻烦。后续可能还会遇到保证期间的计算、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问题。要是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很容易引发纠纷,损害各方的合法权益。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专业的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让你在担保问题上少走弯路,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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