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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供后招”合同无效之争:律师助力企业挽回超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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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20 · 20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育倩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10人 执业7年
律所: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32019111519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32095867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汪育倩律师擅长于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事务与行政事务等,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基础,坚持法律至上、证据至上、客户至上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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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项国有资金污水处理系统管材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在招标确定中标人之前就已供货,且价格与中标合同一致。委托人认为此行为违反招投标法,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超付货款。汪育倩律师参与二审代理,从程序、合同效力、责任承担多方面论证,最终法院维持原判,保障了委托人权益。

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两上诉人正激烈地陈述着上诉理由,坚称一审程序违法、合同有效。而坐在对面的汪育倩律师,表情冷静而专注,手中紧握着一沓资料,那是她为这场二审精心准备的证据和论证材料。

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深耕民商事领域,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民间借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秉持着“用专业的能力,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

此次案件源于一项使用国有资金的污水处理系统管材采购项目。在招标确定中标人并签订《采购合同》前,供应商就已向委托人实际供应了部分货物,且供货单价与后续中标合同单价基本一致。委托人认为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诉请确认《采购合同》无效,并要求两上诉人连带返还超付采购款本息。

二审中,两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及其同事迅速展开应对,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代理答辩和论证。

在程序问题上,汪育倩律师指出一审法院为查明合同单价是否显著高于市场价值,依委托人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规,而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评估结论,该评估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同时,一审合议庭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程序正当。这一清晰的抗辩,有力地维护了一审判决在程序上的合法性。

对于合同效力,汪育倩律师紧扣案件基本事实。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且禁止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本案中,预先供货及价格商定的行为,实质上是招投标前就合同核心条款(价格)达成了合意,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应认定为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采购合同》亦属无效。这一精准的法律分析,直击案件的关键核心。

在责任承担方面,针对另一上诉人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汪育倩律师指出有证据表明案涉绝大部分货款经由该公司流转并由其实际控制使用,其与合同签订方在货款处置上存在紧密关联,且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系。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判令其与实际供货方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于法有据且合乎情理。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汪育倩律师及其同事的意见,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案涉项目依法必须招标,在确定中标人前双方就投标价格进行实质性磋商并实际履行,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采购合同》亦无效,合同无效后财产应予返还。另一上诉人因与合同签订方在货款流转与控制上存在关联,实际占用了大部分货款,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汪育倩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执业态度和清晰的逻辑论证,为委托人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法律实务领域的卓越能力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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