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持有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曲珊做了一个重要决定,投身律师行业,在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开启了新的职业旅程。这次职业转折让她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执业理念,即面对案件时要攻坚克难、永不放弃,切实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在一次陈X诉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中,曲珊律师的执业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2021年2月7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以位于喀喇沁旗的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原审被告李X作为建筑公司委托代表人签字。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拨款清单表明,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李X可自由买卖,公司负责办理购房合同,李X也签字确认。2024年7月17日,上诉人陈X与李X签订抵债协议,约定李X以该房屋抵顶欠付陈X的借款本息,同时李X对案涉房屋的过户请求权转移至陈X,陈X有权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然而,协议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拒绝协助办理过户,陈X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陈X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过户,且直接过户会规避税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驳回了陈X的诉讼请求。
陈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曲珊律师代理二审。曲珊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研究案件细节,精准适用债权转让法律规则。首先明确抵债协议转让的是李X对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过户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陈X受让该债权后取代李X成为债权人,要求过户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接着,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同时,她收集证据证明抵债协议订立后,陈X和李X已向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针对一审提出的“规避税收”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主张,曲珊也进行了有力反驳。她强调债权转让是债权转移,案涉房屋只过户一次,不应缴纳两次税费;且在抵债协议订立前,其他债权人未对该债权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李X有权自由处分。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陈X取得过户请求权,某房地产公司负有过户义务。最终于2025年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房地产公司协助陈X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
事后,陈X对曲珊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称赞不已,没想到律师能精准找到突破点,成功扭转一审不利局面,让自己顺利取得房屋过户权利。曲珊律师通过这次案件,将自己从职业转折中形成的执业理念完美落地,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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