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周楠从某企业的法务岗位辞职,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在企业担任法务期间,他处理过各类合同审核、合规事务等工作,接触到了丰富的商业法律场景。但他渴望有更广阔的空间去运用法律知识,为更多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于是毅然决定转型。这段经历让他形成了注重证据收集与梳理,兼顾法理与情理的执业理念。他深知在民商事案件中,扎实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同时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诉求。
2025年,周楠接手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淮安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起达成导向钢条等货物的买卖合意,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长期以被告通过微信群下单,原告供货的模式进行交易。2024年11月23日,双方进行书面对账,被告公司确认尚欠货款569601.41元。对账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25年3月又订购价值8988.30元的货物,原告交付后被告未支付该笔货款。
周楠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及时组织双方对账,固定了书面证据,包括应收账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了双方的交易过程和欠款金额。在庭审中,被告公司提出抗辩,称原告在2023年11月6日多送了189855元的货物,要求从欠款中扣除。周楠凭借对账单及后续对账记录中的自认,向法院说明被告在对账后数月内及后续微信对账中均未提出异议,其事后反悔缺乏证据支持。同时,他主张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X作为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微信下单、供货、对账等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024年11月23日的应收账款明细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公司应按对账单确认的欠款数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公司“多送货”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淮安某公司货款218589.7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马X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后,原告公司表示,周楠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仅专业严谨,注重证据收集和整理,还充分考虑到了他们的实际情况。他及时组织对账,固定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在面对被告的抗辩时,他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使法院未采纳被告的主张,全额支持了货款本金。同时,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确保了判决具有可执行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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