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在辽宁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这类合同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张相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不少。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任XX在共同犯罪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否能认定为从犯并获得从轻处罚。
张相奎律师所在的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张相奎律师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他本科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拥有“211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扎实的法学基础让他对案件有更精准的判断。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张相奎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第一,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三,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任XX符合从犯和自首的条件,理应获得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相奎律师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同样注重对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和情节的精准分析。对于涉及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从犯来说,如果不幸卷入其中,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律师,争取认定从犯、自首等从轻情节。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面前,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但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起案件也表明,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从犯合理利用法律规定,是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