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YX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YX乙,未出具书面借据,YX乙只还利息未还本金。YX起诉,一审以无书面债权凭证驳回其诉求。这类合同纠纷债务纠纷,高杰律师处理过不少。
高杰律师所在的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接手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高杰律师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在二审庭审中,高杰律师紧扣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证明款项实际交付,且符合交易习惯,即使没有书面借据,也可以认定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仅以无书面借据就驳回诉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高杰律师上诉意见,撤销X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YX乙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高杰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同样经验丰富,曾为涉嫌盗窃罪的当事人成功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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