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签订和解协议往往被认为是纠纷的终结。然而,梁XX的遭遇却给大家提了个醒。2021年3月,梁XX遭遇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尚未稳定时,梁XX被迫与被告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但协议签订后,梁XX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这类因后续情况变化引发的赔偿纠纷,田大龙律师在交通事故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已经履行的《和解协议》能否撤销,后续截肢的损失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
田大龙律师所在的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田律师发挥其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业优势,没有简单地就赔偿项目重新计算,而是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他深入分析案情,提出梁XX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XX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为此,田律师指导梁XX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本案中,梁XX在伤情未稳定时签订协议,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显失公平的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梁XX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XX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原告总损失核定后,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XX经济损失554903.5元。
田大龙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和证据的收集。对于遇到类似情况的受害人来说,当签订和解协议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收集相关证据,申请撤销显失公平的协议。这起案件表明,即使签订了和解协议,若出现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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