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当日转账50万作为入股款,后续又分别转账15万(备注项目入资)、20万(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合计85万。2022年1月,原告补签《借款合同》,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这类涉及款项性质认定的纠纷,周科兵律师处理过不少。
周科兵律师所在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律师精准厘清款项性质与基础法律关系,指出案涉85万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同时,律师提出《借款合同》无明确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需先否定借贷关系成立,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从法律角度来看,款项转账备注、书面协议、工商登记相互印证,可直接锁定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投资,而非借贷。仅事后补签“借款合同”,无明确债务转化条款、无股东会决议、无对账清算,不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法院严格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不支持以借贷形式规避股权或投资纠纷。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展现出了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的办案风格。他能第一时间剥离“借贷”假象,锁定股权让与投资基础关系,通过完整构建证据链,精准适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在其他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案件中,他同样凭借这种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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