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某无人机运营公司的名义股东A与实际出资人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公司30%的股权。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作为A的代理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
在处理完这起股权转让纠纷后的两年里,于彩霞律师并未与该企业断了联系,她会不定期回访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是否有新的法律需求。企业也因为这次的合作,对于彩霞律师的专业能力有了深刻的认识,在后续的经营中,遇到法律问题也会第一时间想到于律师。
2027年,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员工A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于彩霞律师再次受该企业委托,参与案件处理。这次案件与之前的股权转让纠纷完全不同,是劳动争议纠纷,且双方均提起诉讼,互为原被告,情况较为复杂。于律师协助企业制定统一的应诉和调解策略,避免了程序上的被动。她积极与对方沟通,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使企业无需经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快速获得确定的经济赔偿。在仲裁裁决基础上,通过谈判促使两公司共同支付31万元,充分维护了企业的劳动报酬权益。协议明确约定“所涉全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有效防止了对方就同一劳动关系再次向企业主张权利,实现了法律上的终局性。同时,通过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双方各承担5元,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又过了三年,在2030年,该企业又遇到了新的麻烦。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该企业(房主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因砸墙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于彩霞律师再次接受委托,为企业进行辩护。这次的案件与前两次又有很大不同,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律师通过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她还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且因其垫付款已覆盖该部分,实际无需再行支付。最终,C虽垫付了20,400元,但避免了可能需要另行支付的数万元赔偿款,且因原告承诺放弃后续追索,彻底终结了本案纠纷。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每次遇到法律问题,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于彩霞律师,她总能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制定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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