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串通投标案。被告人WX系一家招标代理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TX为涉案企业法人,二人被指控在丰城市某村小组门面物业租赁项目招标中串通投标,涉案合同金额超1900万元。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WX的辩护人。
起诉书指控,2019年10月,丰城市某村小组拟公开招标出租门面物业,村干X与被告人WX商议确定由其经营的代理公司负责招标事宜,约定了招标底价、服务年限、代理费用等核心事项,WX承诺事后返还部分代理费作为村干X酬劳。2019年11月,涉案租赁项目挂网公开招标,被告人TX为顺利中标,找到WX寻求帮助串通投标。WX协助联系多家企业作为陪标单位,由TX支付资质借用费用及投标保证金,WX一方统一指导、制作三家投标企业标书,完成围标操作。2019年12月,项目开标后由TX关联企业中标,双方后续签订租赁合同,项目总金额达1973万余元。WX收取15万元招标代理费后,按约定向村干X分配酬劳,后续相关村干X已主动退回全部款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WX、TX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围绕被告人WX的自首、初犯等情节展开阐述。在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环节,辩护人对部分证人证言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这些证言无法直接证明WX的串通投标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依据相关证据规则,关联性不足的证据不应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
辩护人发表的意见要点包括,被告人WX系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属于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恳请法院对其酌情降低罚金刑,从轻判处。
合议庭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是否成立以及退赃情况对量刑的影响。要求控辩双方就WX的自首时间、过程以及退赃的具体金额和方式进行详细说明。
案件结果方面,法院认为被告人WX、TX违反市场公平交易规则,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报价、围标操控中标结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信。2024年2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W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T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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