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杨某某(女)与被告范某某(男)于20XX年相识恋爱,20XX年登记结婚,20XX年生育一子。婚后,杨女士发现范先生长期与同性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20XX年XX月,双方签订婚内忠诚协议,范先生承认婚内出轨。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XX年X月开始分居,婚生子随杨女士生活。20XX年X月,杨女士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关系没有任何改善。
20XX年XX月,杨女士委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团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范先生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比例、家务补偿金及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等问题上,和杨女士有重大分歧。范先生主张由他抚养孩子更合适,不同意杨女士提出的按60%比例分割财产、给付5万元家务补偿金及5万元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的诉求。这让杨女士十分焦虑,她担心自己不仅拿不到应有的财产和补偿,还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
邹炳昂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具体行动。他们全面梳理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保证书等。光是整理这些证据,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在辩护策略上,邹律师团队充分论证了范先生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他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针对财产分割问题,邹律师明确提出,根据《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杨女士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获得多分。同时,考虑到杨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子女、料理家务付出了更多义务,主张她有权请求家务补偿。关于子女抚养,邹律师坚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主张不改变孩子已随母亲长期生活的现状。
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长期深耕无锡、江阴地区,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复杂婚姻家事及刑事犯罪案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邹律师团队的意见。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法院认定不改变子女成长环境为宜,判决婚生子由杨女士抚养,最大限度保障了孩子的稳定生活。财产分割上,法院明确认定范先生“婚内出轨”,并据此适用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杨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5%,范先生仅分得45%。家务补偿方面,法院认可了杨女士在抚育子女、家庭劳务方面的付出,判令范先生支付家务补偿金1万元。对于范先生主张的36万元向父亲的借款,因杨女士不认可且涉及案外人,法院未予处理,由债权人另行主张,避免了虚假债务在离婚案件中直接损害杨女士的利益。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杨女士抚养,范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杨女士所有,杨女士支付对方归并款,结合债务分割及家务补偿后,杨女士实际给付对方298495元;范先生支付杨女士家务补偿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分担。杨女士最初担心拿不到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也不占优势,还可能承担虚假债务,而最终不仅获得了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也占了大头,还拿到了家务补偿金,这场官司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邹律师团队对证据的全面梳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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