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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纠纷,放弃继承协议效力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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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7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代表案例: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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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肖某以协议签名伪造、欺诈签订等为由起诉分割房屋并索要租金,李同红律师紧扣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指出其一审已认可签名、举证不足等问题。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有效,驳回肖某全部诉请。
涉外继承纠纷,放弃继承协议效力之争

2014年,上诉人肖X与被上诉人肖X甲、肖X乙这三兄妹,因父母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改房产生纠纷。三人共同签订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肖X主张的协议签名伪造是否成立。肖X向法院起诉,提供了自己签名存疑的协议等证据,而被上诉人面临着要证明协议有效、签名真实的困境。

此时,2000年执业的李同红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李同红律师首先对协议效力进行确认,逐句审查协议条款,发现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且三方均已签字,而协议第五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系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并非合同生效条件,这表明肖X主张协议未生效缺乏法律依据。

在比对笔迹环节,李同红律师凭借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发现肖X在一审开庭时明确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及签名系本人所签,其在二审主张签名伪造违反禁反言原则。接着,他严格审查举证责任归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现肖X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所以二审不应准许其鉴定申请。

作为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李同红律师,还深入调查欺诈主张情况,调取肖X与肖X甲的微信记录,未发现肖X甲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证实肖X举证不足。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肖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肖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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