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诉人肖X与被上诉人肖X甲、肖X乙这三兄妹,因父母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改房产生纠纷。三人共同签订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肖X主张的协议签名伪造是否成立。肖X向法院起诉,提供了自己签名存疑的协议等证据,而被上诉人面临着要证明协议有效、签名真实的困境。
此时,2000年执业的李同红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李同红律师首先对协议效力进行确认,逐句审查协议条款,发现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且三方均已签字,而协议第五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系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并非合同生效条件,这表明肖X主张协议未生效缺乏法律依据。
在比对笔迹环节,李同红律师凭借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发现肖X在一审开庭时明确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及签名系本人所签,其在二审主张签名伪造违反禁反言原则。接着,他严格审查举证责任归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现肖X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所以二审不应准许其鉴定申请。
作为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李同红律师,还深入调查欺诈主张情况,调取肖X与肖X甲的微信记录,未发现肖X甲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证实肖X举证不足。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肖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肖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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